职工无故被辞退 半年后主张补偿仍有效

谭先生在一家个体饭店打工5年零7个月。今年1月,饭店无故将他辞退。最近,他才听说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谭先生想申请劳动仲裁,可有人说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限为60天。谭先生的情况不知是否已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限?
法律人士表示,谭先生虽然是在半年过后的现在想主张经济补偿权益,但并没有过劳动诉讼时效。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2008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依据《立法法》第83条关于“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原则,谭先生的情况应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为准。
可见,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应为1年,而且是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谭先生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依法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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