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武进打工的贵州人韦某,在工作时不幸锯伤右手,韦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在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之后,韦某对赔偿结果不满,随后又申请仲裁,要求重新协商赔偿。
韦某于2009年8月到武进某装饰材料公司工作,工作时不慎将右手锯伤,之后在武进区横林人民医院及无锡市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公司支付了韦某的全部医疗费用。
2010年6月,韦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同年9月9日委托律师葛某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16190.4元。
公司不服,遂即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调解,公司与韦某达成了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载明双方同意对工伤作一次性处理,公司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另外支付韦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63000元,韦某则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于当日先支付了10000元,余额则约定在规定日期内一次性付清,韦某也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韦某在领取了当日支付的10000元之后便一直未去公司领取余额,公司曾多次催促其来领取。为此,公司认为,韦某工伤事故已经处理完毕,不应再申请仲裁。
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委员会在审理中发现,通过双方提供的各项证据显示,仲裁调解书是在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完毕之后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调解书并不违反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韦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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