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未签合同 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10年前,在上海某三甲医院工作的顾小姐,被本市某外资医疗中心借用;12年后,当该外资医疗中心终止双方借用关系后,不满该外资医疗中心如此做法的顾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外资医疗中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1.59万余元,违法解除她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9.09万余元及2008年度未带薪年休假工资2.7万余元等。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由该外资医疗中心支付顾小姐2008年度未休假折薪人民币9930.34元;对顾小姐其余之诉请不予支持。

12年后关系终止

40岁出头的顾小姐原在一家三甲医院工作。1996年5月中旬,顾小姐到一家外资医疗中心工作。2008年12月26日,该外资医疗中心向顾小姐发出了《派遣关系终止通知函》,内容为:“因我公司根据新加坡总部的要求,对现有结构及岗位进行有效整合后将取消企业事务经理,经公司研究后决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终止与您的借调关系。”

2009年8月31日,顾小姐向静安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了70余万元的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折薪等要求。同年10月下旬,劳动仲裁委下发的裁决书,仅裁决由该外资医疗中心支付顾小姐未休年休假折薪9930.34元。

不服上述裁决的顾小姐,于同年11月上旬起诉到法院称,自己在该外资医疗中心工作10余年,历任医疗中心的政府关系经理、企业事务发展部经理,自己按月从该医疗中心领取薪水,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顾小姐要求法院判令认同自己向劳动仲裁委的主张,由该外资医疗中心支付70余万元各类赔偿。    医院代缴社保金

法庭上,该外资医疗中心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顾小姐的劳动关系在某三甲医院,社保金也由该三甲医院缴纳从未间断。2008年12月31日,双方终止借用关系后,顾小姐自2009年1月1日起,就回到该三甲医院工作。涉及顾小姐所述2008年年度年休假问题,经核实,顾小姐在2008年8月至12月期间,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曾无故不来上班,医疗中心将她年休假抵充后,顾小姐仍存在缺勤。根据顾小姐的工资单显示,社会保险费不是由外资医疗中心缴纳,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有员工手册,并不代表就有劳动关系。

证据链环环相扣

审理中,法院查明自1987年12月起,一直由该三甲医院为顾小姐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该医院工作人员陈述:顾小姐一直属于该三甲医院事业编制的职工,1996年顾小姐和该医院一位老院长一起被派至该外资医疗中心做管理工作。2009年,在该外资医疗中心向涉案三甲医院提出要求后,医院又将顾小姐接受下来。

法院认为,若仅仅按照顾小姐与该外资医疗中心确认的“顾小姐于1996年进入该外资医疗中心工作,为该医疗中心提供服务,并在该医疗中心领取薪金”这节事实看,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对于双方是否具有法律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依据表面的事实看,还应该综合分析双方诉辩以及所提供的证据来综合考虑,依据相关证据链环环相扣,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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