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

〔经典案例〕

在某外贸公司试工的小李,因为当初怕公司不肯录用自己,所以就没敢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上班以后,不论自己加班到多晚,得到的薪金仍然是公司最早承诺的500元。工作了2个月,小李试着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经理以对她“了解不够深入,争取更好表现”为由继续试用。直到工作近半年后,公司因“工作经验不够丰富”辞退了小李。

〔精彩分析〕

每当求职的高峰季节,广大求职者在“过五关斩六将”之后,就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就需要面对试用期问题。而在现实中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普遍。

通过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所谓的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去“试用”其他人,变相盘剥劳动者。

〔法律武器〕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这里的“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条款,就是说你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告知你怎样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要求其出示必要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的话,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专家建议〕

在试用期,单位也不能随心所欲地让你立即走人,必须理由正当且符合程序方可,否则你有权拒绝或采取仲裁等方式维权。(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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