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合同,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

以案说法

[案例]

小刘于2008年9月入职南京某公司担任市场营销人员,至2009年1月仍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2月,公司按原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通知小刘签订劳动合同,但小刘以种种理由拒签。公司再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小刘限期签订劳动合同,通知期限届满小刘仍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公司据此与小刘终止劳动关系。小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仲裁裁决不支持小刘的请求,同时裁决公司向小刘支付经济补偿金

[点评]

本案涉及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的,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已通知履行与小刘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在程序上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条例的规定,小刘无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应依法向小刘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