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岗位变动就解雇?

以案说法

[案例]

李师傅在某国有机械厂工作15年后,与该机械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师傅又工作了3年,随后因与该厂领导发生纠纷,被安排变动岗位。李师傅拒绝变动岗位,该厂即以违反内部劳动纪律,不服从单位调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李师傅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师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通知。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师傅不接受岗位变动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这些规定,首先要判断该机械厂是否有关的规章制度规定不服从岗位调动即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如果有这样的规章制度,还要判断这一规定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经法定程序制定。

其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与厂领导发生纠纷的行为,还应本着公正的原则,判断所负责任的情况,如纠纷的主要责任在厂领导或纠纷的发生不足以对李师傅履行劳动义务构成影响,则不应支持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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