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早就退休了,又在另一家房地产公司打工,06年08月签过一次合同,保险在社会上领取,公司每月只给固定数额的工资。09年8月又续签一年,现在公司通知我们这些情况类似的员工元旦后就不用来上班了,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只成诺多给一个月的工资。我听说还有经济补偿金,想问问1、公司是不是不合法? 2、还应该有别的别的赔偿金吗?怎么计算?我比较着急,多谢了。
问题补充:
我是济南市区的,请问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呢?后天上班就要和老板谈这个问题,我应该用什么法条,才能让老板把我该得的钱给我,如果他不支付补偿金,我该找哪个部门,因为诉讼的时间长,成本高,不到万不得已我不想诉讼。
仍然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
1、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行为合法,只需要加发一个月的工资就可以了。
2、关于补偿金,你在这家公司等于已经工作了3年4个月,应当再给你相当于3个半月工资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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