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涉及的内容包括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职工工作年限的认定以及代扣代缴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等问题。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的确定。根据481号文和21号文的规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该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正常生产情况下的企业月平均工资一致;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不超过3倍的标准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作年限的认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工作年限的确定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考虑职工在本企业的服务年限;二是从其它单位调入本企业的职工,根据481号文和21号文的规定,企业在计算职工工作年限时,可以合并计算。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合并计算,主要考虑职工是否与企业签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以及职工与企业的身份(永久身份还是聘用身份)等来进行判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步骤。根据481号文和21号文的规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步骤:计算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应享有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人数,包括进入到非国有控股改制企业的人员和不愿进入到改制企业(无论是国有控股还是非国有控股)的人员;计算应享有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单个职工应享有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单个职工应享有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数量上等于第3步和第4步的乘积;计算企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数量上等于单个职工经济补偿金之和。经济补偿金涉及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职工获得的超过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应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北京所在地企业为例,经济补偿金涉及的职工个人所得税计算步骤为:首先将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换算成月应纳税所得额。公式为,月应纳税所得额=?经济补偿金收入-可税前扣除金额(四项基金等)-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工作年限(不超过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月应交个人所得税。公式为,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经济补偿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公式为:应纳税额=月应纳税额×工作年限(不超过12年),此数字是企业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时,应从总数中扣除的数字,所以,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扣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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