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李×华(化名)入职某销售公司时,公司仅与她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由于她工作能力较差,公司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间就解聘了她。销售公司认为这是合理合法的。没想到,李×华嬴了!
【案件回放】
广州某销售公司招聘了一批业务员。公司出于考察新招员工的工作能力,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协议。试用期间月工资1500元,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期满后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同批招进来的业务员李×华(化名)业务工作能力较差,经常完不成任务。公司人力资源部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与李×华解除试用期协议。
李×华之前曾到过几个用人单位求职,都无功而返。现在好不容易找到这份工作,没干几天,眼看又被打破饭碗,正象敲碎了一个五味瓶,心里十分难受。
李×华的朋友提醒她,公司行为违法,你去告他!
听了朋友的劝告,李×华将信将疑,最终鼓起勇气,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她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结果,劳动仲裁支持了李×华,裁决该公司按李×华1500元∕月工资,支付李×华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接到仲裁结果后,公司大惑不解:李×华业务水平低是属实,也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法》不是规定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必作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吗?
于是,销售公司愤然向法院起诉。
但是,法院作出了与仲裁裁决基本相同的判决。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只要发生用工行为,就应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对试用期的约定,要按法律规定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华。
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与仲裁裁决基本相同的判决。
【专家评析】
这家销售公司吃亏,问题主要出在订立劳动合同的不规范上。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上述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闹到仲裁,就被依法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这样,李×华业务能力虽差,但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属于违法解除。按法律规定,应该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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