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南京一家公司,签合同时指明试用期3-6月,试用期辞职要赔招聘费,但合同上没指明费用数目。我在公司工作了3个多月后,觉得不合适提出辞职,领导拿出去年初的一份公文说要赔1万元。后来去问人事部门的人,说我们这一届的招聘费是1万5。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应对。谢谢!
[答复]
这家公司的做法感觉比较陈旧,已经无法适应现在的劳动人事法律要求了。
试用期是依据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的长短来决定上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试用期应该是固定的一个期限,不得延长。而这家南京公司试用期竟然是有跨度的,令人费解。如果其规定超过了上述法定的标准,按法定标准计算试用期。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尤其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可以随时通知单位,并且一般不需要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所以公司领导拿出什么所谓的公文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更何况,招聘费用不能作为设立违约金的理由!
用人单位在此事件上要有所警示,不能拿着老传统来一成不变地处理劳动人事关系。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变时期,各项政策法规变化都比较快,关注这方面的情势是用人单位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功课,不然就容易触及法律“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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