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工合同也能解除

[案例]

今年6月初,张某收到某区仲裁委员会的一份裁定书,对她要求撤销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请求不予支持。张某方才后悔莫及。

事情还得从几年前说起,张某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年初张某经医院检查已怀孕。3月间,张某在工作时间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受到几次警告处分。今年5月初,张某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造成一次重大生产质量事故,致使企业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张某的违纪行为给企业造成的重大的损失,企业决定给予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对此,张某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于是张某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分析]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权益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期”内的女职工违反上述六中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张某在孕期内犯有严重违纪行为,并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企业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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