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工作时间满十年,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陈×宸(化名)从1998年起在某时装公司上班。2006年患鼻咽癌被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长期病休。2008年11月公司决定终止陈×宸的劳动合同。陈×宸认为自已工作满10年,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件回放】
从1998年起,陈×宸(化名)一直在某时装公司上班。
2006年2月,陈×宸被诊断患有鼻咽癌后长期病休。同年12月,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陈×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007年1月,时装公司与陈×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因为有病,陈×宸仍需在家中病休,公司每月支付他病假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08年11月《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向陈×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言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而且陈×宸的医疗期也已结束,鉴于他目前的身体状况,公司决定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收到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陈×宸认为,自己从1998年至2008年,已为公司工作满10年,公司不应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而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陈×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消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支持陈×宸的仲裁请求。
【专家评析】
这是一个很典型的特殊案例。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就很明确:(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宸于1998年2月进入时装公司,2006年2月至2008年11月虽然因病医疗和病休在家,但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2007年1月时装公司又与陈×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1月劳动合同期满。这样,陈×宸在时装公司10年之中的劳动关系从未中断。因此,只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满10年(不受职工是否实际上班所限),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时装公司不能因为陈×宸有病不能工作,或以医疗期已结束为由“终止”陈×宸的劳动合同,把他推向社会。
2、鉴于陈×宸患有鼻咽癌后长期病休,已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处理的办法有三个:一是如果陈×宸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有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为其办理内退;二是陈×宸如果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巳符合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为其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三是陈×宸如果己满60周岁,用人单位可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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