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2年,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何×仁(化名)于1994年入职广州某实业公司,工作了2年,之后就个人承包了公司一家餐厅。当去年实业公司要与何×仁终止劳动合同时,何×仁却提出要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行吗?
【案件回放】
何×仁(化名)于1994年入职广州某实业公司,负责经营工作。
1996年,公司因经营不善,更换了总经理,并之后不久又进行了资产重组。
在此背景下,有经营经验的何×仁以公司员工身份,承包了公司旗下一家餐厅,担任经理。2007年承包期限届满,何×仁将餐厅的经营权归还给公司。
何×仁多次向公司要求重新安排工作,但未获公司同意。不过,公司仍与何×仁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8年1月4日,赋闲在家的何×仁的电话铃声响了。他接到公司的电话,要求他回公司商量工作事宜。
次日,何×仁如约回到公司,但公司并未为他安排工作岗位,而是给他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上写明:公司决定与何×仁不再续约,2008年1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
何×仁找公司领导协商,请求续签劳动合同,但协商不成。
何×仁想:自己1994年入职实业公司工作至今,虽然中途本人承包了公司旗下一家餐厅多年,但公司一直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我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何×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
实业公司撤消何×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与何×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何×仁在公司的连续工作时间。
何×仁于1994年入职实业公司至1996年个人承包公司旗下的餐厅,其工作时间为2年。
但是,1996年至2007年何×仁个人承包了公司旗下的餐厅,公司与何×仁并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且一直与何×仁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双方在1996年至2007年仍存在劳动关系。
既然实业公司与何×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满10年,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何×仁的劳动合同。何×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得到仲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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