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各打五十大板

何×鹏(化名)应聘到某投资公司,公司经调查后发现何×鹏个人资料与事实不符。此时,何×鹏诉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给予他经济赔偿。双方在仲裁庭上激烈争辩。结果是: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告终。
【案件回放】
广州某公司在网上招聘职工,由于公司要求比较高,应聘人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何×鹏(化名)到该公司应聘,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何×鹏应具有证券、基金执业资格证书,能够熟练开展投资银行业工作;并且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但公司言明:如果以后发现个人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就会解除劳动合同。
投资公司与何×鹏签订《劳动合同》后,觉得何×鹏业务生疏,经深入调查后确认,何×鹏没有证券、基金执业资格证书。
何×鹏心虚了。
工作4个月后,他诉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他经济赔偿。理由是:
1、公司制定新的薪酬制度,其中有个别规定是劳动合同中没有的。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2、公司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可随时解除合同。
由此,双方在仲裁庭上激烈争辩起来。
投资公司在仲裁庭上辩称:
1、何×鹏入职时,在填写《人事档案卡片》中声明:“此表内所涉及全部资料确属事实,谨此授权投资公司查询有关事项,并明确如任何一项情况失实,贵公司有权解除本人可能受聘之职务或采取其他处理方式,本人承担一切责任。”何×鹏入职以来,一直未能提供自己有效的证券、基金执业资格证书。因此,公司与何×鹏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何×鹏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存在欺骗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按何×鹏4个月的工作累计收入16200元,考虑他已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可每月按1000元支付其工资,赔偿投资公司12200元。
【仲裁结果】
仲裁委裁决:何×鹏与投资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驳回投资公司的其他申诉请求。
【专家评析】
为什么仲裁委裁定何×鹏与投资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又不支持投资公司的其他申诉请求?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投资公司招聘职工时,已对应聘人员的入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双方虽已经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因何×鹏隐瞒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为无效劳动合同。而投资公司在与何×鹏签订劳动合同前,未对他的情况进行审核,致使双方劳动合同得以履行,投资公司因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何×鹏在招聘时隐瞒了个人的真实情况,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被欺骗一方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劳动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本案中一方面何×鹏向投资公司提供了劳动,另一方面投资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对方提供不真实的个人情况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内容。所以,投资公司请求按每月1000元支付何×鹏工资,其余12200元作为赔偿损失的请求属无约可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此,投资公司和何×鹏关于双方的赔偿请求,仲裁委员会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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