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冯海于2007年2月3日到某旅游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冯海继续在某旅游公司工作,双方于2009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冯海要求某旅游公司支付其2009年1月至3月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某公司则认为,其公司工作忙没及时与冯海续签合同,冯海也没主动提出签订合同,其公司已支付冯海2009年1月至3月的工资,不同意冯海的请求。经调解无效,仲裁裁决某旅游公司支付冯海2009年1月至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点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即将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双方均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避免争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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