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案情回放
陈某于2009年11月24日入职广州某广告设计公司,职位是设计师助理,月工资2500元。陈某每月签收的工资条上显示工资结构为标准工资1300元+岗位津贴500元+奖金700元。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1日,陈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每月2500元为基数,从入职之日起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000元。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广州某广告设计公司向陈某支付143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一裁终决。请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正确吗?
律师说法
记者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郑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一是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基数?二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是否属于一裁终决?
根据《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另外,《二0一0年广州市民事审判工作资料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也有明确规定:“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按劳动者标准工时的正常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但对于实行双固定用工模式的,从当事人合理预期和易于操作的角度,按每月固定报酬标准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虽然公司与陈某未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但工资条上有明确的工资结构,并写明了标准工资为1300元,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以1300元作为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正确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郑律师分析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属于一裁终决。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法律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从立法精神和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来看,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纳入一裁终决是很有必要的。而且2011年10月15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纳入一裁终决的范围。因此,本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一裁终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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