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丽是一家化肥厂职工,约定月工资1500元。她所在的工厂考勤制度很严格,上下班进出厂门都要刷电子考勤卡,如有迟到早退现象,当月要扣工资,年底还要扣年终奖。工厂经常要求职工加班加点,但只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960元除以30天计发加班工资。工厂发工资时,也从来不给员工工资单,只是要求员工签完字后领钱。最近,她要求工厂依法补足加班费的差额,被工厂拒绝。无奈之下,小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请求,但工厂不是否认安排小丽加班,就是否认克扣她的加班费。在仲裁庭开庭调解时,工厂有关负责人说:“小丽说加班,应该拿出证据来,如果她拿不出工厂安排加班和少发加班费的证据,仲裁就不能信她。”但最后仲裁庭却要化肥厂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考勤和工资发放记录等。
点评: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施行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新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应施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也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双方的维权能力依然不对称、不平衡。用人单位比劳动者掌握着更多的信息,有更强的举证能力,所以这种看似不是很公平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追求实质上的公正。但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不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则举证责任不能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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