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5月10日,在某公司生产车间负责杂工工作的麦某,像往常一样,早上8点左右回公司打考勤卡,随后来到公司二楼食堂吃早餐,麦某在用餐时突然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10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麦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蛛网膜下腔出血。
麦某的儿子麦先生在办完父亲的后事后,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麦父突发疾病死亡视同为工伤。
该公司不服该认定书,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1年3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麦某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认为麦某是利用工作时间吃早饭,公司食堂不是其工作岗位,工伤决定认定麦父在工作岗位上是错误的。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麦某是在上班时间之内,在公司食堂进食早餐的过程中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有诸多证据证实,因此,足以认定为工伤。
法院宣判后,该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审理后认定,麦某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发生在公司饭堂进餐时,属于规定中“工作岗位”的范畴。据此,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