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结果被仲裁委裁决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李某于2006年3月经济南市职业介绍中心介绍,到济南市某信息公司从事勤杂工作,双方签订了自 2006年3月16日至2007年3月15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分别为2007年3月16日至2007年9月30日、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4日,信息公司给李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李某在信息公司工作至2009年1月20日。李某2008年没有享受带薪休假。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30元。事后,李某就支付工资差额、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问题与信息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认为,2008年1月至12月期间,信息公司支付李某的工资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李某要求信息公司支付2008年1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应予支持,补发的差额为(760元-630元)×12个月=1560元。信息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要求信息公司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有理有据。李某2008年度没有享受带薪休假待遇,李某要求信息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待遇,应予支持,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信息公司应支付李某的年休假工资为760元÷21.75天×5天×300%=524.14元。信息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经合议,在被申请人信息公司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庭裁决:信息公司支付李某2008年1月至12月期间工资差额1560元、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760元、年休假工资524.14元、经济补偿2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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