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 单位也应支付劳动报酬

2008年7月,冯某大专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2009年2月份,冯某得知一家电脑销售公司欲招聘一名本科学历大学生,工资很高,就伪造了一张某名牌大学的本科学位证书,凭该证书应聘到电脑销售公司工作,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2个月后,公司发现冯某根本无法胜任公司的工作,便对冯某的学历证书进行了核实,结果发现冯某的学历证书是伪造的,便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拒绝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工资,冯某便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最终,仲裁委裁决,电脑销售公司支付冯某工资6000元。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26条规定,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冯某采用假学历欺诈电脑销售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该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冯某付出了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是其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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