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08年6月与某公司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6月合同到期后,王某不愿续签,到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公司认为其未按法律规定提前1个月写出辞职申请,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扣当月工资,作为对王某的违规处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是用来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包括约定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时制度、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法律效力消失,其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终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因此,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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