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李某应聘到苍山县某饭店工作,上班第一天,单位收取了其300元的工作服装押金,2009年3月,李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单位却称要扣取100元的服装折旧费。李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单位要求劳动者统一着装,是为了便于管理和树立更为良好的企业形象,这无可厚非。但是,《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必备的劳动条件,而提供工作服是职工必备的劳动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义务提供,不能将生产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因此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工作服装费用。经调解,该单位当场返还给李某300元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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