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劳动仲裁未出前办理注销我可否追讨我的合法权益

【咨询】最近我与一家外资独资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已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决议书未出之前公司就已开始办理注销手续,我去工商局咨询:公司因存在劳动仲裁纠纷事件,我可否申请阻止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工商局的答案是:不行,如果公司按合法手续办理注销,包括已进行清算,工商局是可以给予注销的。(公司外部帐目上没有显示任何债权债务和拖欠工资的数据,所以公司清算是不能反映欠债的)后来我又咨询过仲裁局和法院,他们都说我可以通过冻结公司资产来阻止公司逃避责任,但是公司又没什么资产可言,因为公司注册资本虽然规定是150万无,但是它由2007年7月开业至今都没有进行验资,即实收资本是0,他又没有任何房产或固定资产。
请问我可以用什么方式去追讨我合法权益呢?
【律师】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公司股东应对你们的债务在出资额限度内承担责任。
你们可以起诉公司并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清算组。
在你胜诉后,可以在股东抽逃部分或出资不足部分或企业解散股东分配到的部分得到执行,
首先和用人单位协商,通过这个途径解决争议是最快捷的,如果协商不一致,抓紧时间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一些地方法规规定,一旦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劳动仲裁委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非确认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另外,还想问您的是,该单位真的要申请破产吗?还是一般的等待解散、歇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呢?破产是需要向法院申请的,如您说您所在地单位只是一个很小的公司的话,似乎不像真要申请破产的企业。如果该老板不向法院申请破产,只是简单等待解散、歇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对您来说又是另外一种情况。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您的权益将会得到双重保障,您可以将公司股东、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的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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