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约定补偿数额,竞业限制无效!

某咨询公司与讲师刘×卿(化名)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但在协议中未明确载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当刘×卿请辞并办同类企业后,咨询公司只得徒叹奈何。
【案件回放】
某咨询公司与刘×卿(化名)于2007年8月建立劳动关系,聘用他担任高级培训讲师。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两年内,刘×卿不得到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自营或从事与本企业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如果违反本协议,刘×卿应向咨询公司支付违约金十万元。
但是,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未明确载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和时间。
刘×卿反应机敏,工作勤奋,很快在行业中崭露头角。
2008年5月,劳动合同期未满,刘×卿书面通知咨询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公司虽然不愿意,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又不能不答应刘×卿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在协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上,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
刘×卿在离开咨询公司后,跟自己的朋友合作,筹建了一家新的培训公司。
“这不是明显违约吗?”咨询公司得知后,认为刘×卿违反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于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刘×卿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
咨询公司与刘×卿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刘×卿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评析】
虽然咨询公司与刘×卿签定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协议》中没有具体明确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也未支付刘×卿经济补偿金,因此公司与刘×卿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企业与员工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该首先在期限和经济补偿金上达成一致。如像案中企业在员工离职时才与员工协商补偿金一事,企业就会非常被动。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该《竞业限制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也达不到对该员工的限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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