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外企工作的王小姐,在几个月前被查出患有癌症。根据王小姐的服务年限,她应当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幸好治疗及时,坚强的王小姐在休满3个月后立即回到公司上班,而且在接下来的一个月中保持全勤,没有请过一天假。王小姐的病虽然未危及关键器官,但毕竟还是癌症,而且据了解,3个月的治疗中,王小姐并没有采取手术治疗。王小姐的劳动合同即将在一个月后到期,按照公司的制度规定,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再续签的,人力资源部需要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可是王小姐的情况很特殊,之前的治疗很有可能没有将她的病完全治愈,可王小姐病后的表现又看不出来是否必须继续治疗,究竟是否可以像对待其他员工一样到期终止王小姐的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与《劳动合同法》中都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即当员工不存在严重违纪、失职等过错行为时,用人单位不得在该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应当顺延至该期限结束。有关医疗期的长短法律政策也有其明确界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其医疗期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因此,是否可以处分患病员工的劳动合同,首要了解的就是他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以及享受医疗期的条件。
如果是难以治愈的疾病,如癌症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重症、绝症,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王小姐虽根据其服务年限对应的是3个月医疗期,可是因其所患疾病为癌症,故而不能说王小姐的医疗期已经结束。但鉴于王小姐治疗之后能够继续从事原工作,并保持全勤状态直到合同到期都并未继续申请病假,说明合同到期之时并不符合员工处于医疗期内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履行合同到期终止的手续。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员工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期间提出病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则需要撤回终止决定而继续履行医疗期义务。如果完成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还需依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知,对于患特种疾病的员工,用人单位不仅需要给予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期,还需要视员工的疾病及损害程度提供后续“支持”,如协助员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支付医疗补助费等。但也一样要了解法律对用人单位在医疗期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约束也有其必备条件,当员工的实际情况脱离必备条件时,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行使用人自主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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