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昌乐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昌乐县某地开发楼盘,公司雇佣王某从2006年1月开始照看工地,公司每月支付王某600元照看费。2011年1月,公司告知王某不用再照看工地。后王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支付工作期间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
王某认为自己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自己的请求有法律根据,应当得到仲裁庭支持。公司则认为王某与公司是劳务关系,王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仲裁庭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要区别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从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是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参加生产劳动,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王某只是受开发公司的委托照看开发楼盘,开发公司并不对其进行考勤也无相应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王某也无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是劳动关系。据此,仲裁院驳回了王某的申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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