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
在一个案发现场,有如下几种照片存在,分别能成为那几重证据种类? 1、路过的摄影爱好者碰巧拍摄的犯罪嫌疑人殴打受害人的照片 2、侦查人员制作的关于现场状况的照片 3、现场留下的沾有受害人血迹的照片 4、刑诉法中还提到物证应提取原物,原物不宜不能提取的才可以以照片形式予以证明,那此时用来固定原物的照片在证据种类上又属于哪种?
在刑事诉讼实务中, 照片作为证据被广泛应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上, 在检察机关提交给法院的卷宗中充斥着大量的照片证据。显然, 照片已成为侦破案件、指控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照片究竟属于那种证据种类呢?在理论界, 学者们观点各异, 莫衷一是, 把照片归入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但真是如此吗?
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的定义
(一) 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书证的特点为: 1)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2)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二)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的特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 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
预设的理论前提: 细化照片的种类形式
(一)当场照片
当场照片是指刑事案件发生的过程中, 使用照相器材拍摄的反映犯罪事实的客观记录的照片。根据拍摄人制作当场照片时是否有意识, 当场照片的取得存在两种情况: 其一, 目击者当场有意拍摄的照片, 如行人拍摄的抢劫行为的照片; 其二, 摄影爱好者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拍摄的反映案情的照片,如路过的摄影爱好者在拍摄自己选定的拍摄目标时无意中拍摄的犯罪嫌疑人殴打受害人的照片。 前者应该归入证人证言, 因为这类照片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确认和佐证; 对于后者, 这类照片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 但是由于是摄影者无意识拍摄的, 所以应归入视听资料的范畴。
(二)现场照片
现场照片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 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拍摄的关于犯罪现场状况的照片。其目的在于通过照片反映现场的真实状态, 揭示案件的特点、情节和作案手段、方法, 记录犯罪现场和物证的初始状态, 为研究和分析判断案情提供依据。一般认为, 此种照片应归入勘验、检查笔录的组成部分。
为什么现场照片不是视听资料?
原因:从二者形成的时间来看, 视听资料的形成时间应该在案件发生过程中, 不能事前制作, 也不能事后补做; 而现场照片的形成时间是在案件发生后, 对犯罪现场进行的客观记载。故此, 不能把现场照片纳入视听资料的范围。
(三)证物照片
证物照片是指对刑事诉讼中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的照片。 注意: 1)证物的照片不仅是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而且也是证据。 2)证据与证物的照片是有区别, 不能混为一谈。其中, 证物是原始证据, 而作为证物的照片是证物的传来形式, 属于传来证据, 但本质上可归入物证、书证的范畴。 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证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证,比如某两人因为一涉嫌隐私的照片起争执而杀人,则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证。 另外, 证物照片与前文现场照片的作用是不同的, 前者是对证物本身的固定, 而后者是对案件现场的再现。 同时也应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规定: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 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 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 物证的照片、录像, 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定证明真实的, 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四)指认照片
指认照片即指认现场照片, 这类照片主要反映案件侦破后, 侦查人员带着犯罪嫌疑人到其所供述的地点场所, 然后让犯罪嫌疑人指着某个位置、地点、方向或证据, 并把犯罪嫌疑人放在取景画面内,与所交代的位置、地点连在一起进行拍照。 一方面, 从形成时间来看, 指认照片是在诉讼开始后制作的, 而视听资料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 二者形成时间显著不同; 另一方面, 指认照片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再次确认, 应该作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这一证据种类的特殊形式。
(五)辨认照片
辨认照片是指为了查明案情, 在必要的时候, 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别确认, 或者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确认, 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确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辨认照片所要证明的事项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供所要证明的事项具有一致性, 辨认照片可以看作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此,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 可将辨认照片分别归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三种证据种类中, 把其视为当事人陈述的组成部分。
(六)被告人照片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 某些检察院在向法院提交起诉书时, 附有被告人的照片, 其目的在于证明是被告人本人而不是他人这一客观事实。有学者认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 被告人照片应属于证据的范畴, 属于证据中书证范畴。 但又有学者认为,因为被告人的照片对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来说不具有实质性, 没有指向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 所以, 被告人照片不应作为证据来看待。
综上, 本文对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照片的证据种类归属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与分析, 赋予了不同照片不同的法定证据形式, 这不仅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对该类证据的正确理解和把握, 而且也有利于更好地依法收集、保全和运用证据, 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解惑
1、路过的摄影爱好者碰巧拍摄的犯罪嫌疑人殴打受害人的照片——视听资料 2、侦查人员制作的关于现场状况的照片——勘验、检查笔录 3、现场留下的沾有受害人血迹的照片——物证 4、刑诉法中还提到物证应提取原物,原物不宜不能提取的才可以以照片形式予以证明,那此时用来固定原物的照片在证据种类上又属于哪种?——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