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刘某系某公司的股东。他曾因股权争议起诉过公司,因故撤诉之后,又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重新起诉该公司。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刘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此刘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所诉被告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分 析:
对于被告不适格,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业界一直以来争议不断。
“是否裁定驳回起诉,应看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因为只要是对仲裁不服就可以起诉,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所以只能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从实体上驳回。”对此,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刘明辉教授认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个起诉条件,即应受理。这四个立案条件分别是: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理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有明确的被告”,刘明辉认为,只要求被告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即符合“明确被告”的立案要求。“至于双方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应由法院开庭审理,在经过原被告双方充分辩论后,确实证明双方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某种法律关系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刘明辉说,“如果未经开庭,立案时就直接裁定驳回,则容易造成立案不分,立案法官事实上行使了审判权,很有可能错误地剥夺原告的诉权。”
“但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是否能够进入审判程序,不仅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是‘明确’,还必须满足当事人必须‘主体适格’的要求。”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的徐玉领律师对此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4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这里所谓‘主体不适格’,不仅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而且也包含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徐玉领说:“这就要求法院在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劳动纠纷进行立案时,必须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而这个‘审查’绝非‘实质审查’。具体到本案中,刘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是劳动关系的确认之诉,因此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非是对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即‘确属主体不适格的’,法院则可当即裁定不予受理。”
律师进一步解释说,裁定不予受理是指法院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以裁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该起诉不能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它是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的是程序问题,而并未解决实体争议,当事人还能另行起诉。起诉人对不予受理可以上诉也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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