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老陈是借用他人的身份证进厂打工,厂方便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翻脸不认“人”。今天上午,记者从寮步法律援助办事处获悉,法院日前已查实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判决厂方支付老陈各项工伤待遇及工资12万余元。
老陈今年52岁,来自贵州省一贫困山区,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只身一人来到东莞打工谋生。去年3月3日,由于自己的身份证遗失,他便借用了江某的身份证进入到寮步镇一家木器厂工作,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老陈在工作中用胶管抽取天那水时,直接用嘴吸胶管,不慎造成天那水误服入体内,出现呼吸困难、胸闷、心悸等症状。
“我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今年2月1日被诊断为‘职业性化学性吸入性肺炎’,后被劳动部门鉴定为六级伤残。”老陈告诉记者,自己曾向木器厂索赔,但木器厂称“在招聘过程中,从来没有与持陈某身份证的劳动者建立过劳动关系”,因此拒绝了他的赔偿要求。无奈之下,他只有向寮步法律援助办事处求援。尽管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之后,法院肯定了他与木器厂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仍以“未与持陈某身份证的劳动者建立过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提出上诉。
“确定劳动关系是本案的关键。”老陈的代理律师在二审法庭上表示,对于“老陈用江某的身份证进入木器厂工作”这一事实,有江某本人证词、入厂简历以及同事的证言证实,而同事的证言还证实了老陈是在工作中误服天那水中毒,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也对老陈的中毒而引发的“职业性化学性吸入性肺炎”作了明确的诊断。这些证据与老陈的陈述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可以认定与该木器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是陈某而并非江某。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用人单位某木器厂的上诉,并判决木器厂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停工留薪期工资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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