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的规定。
实践中,有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行为,其中不少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案件的事实不存在争议,如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对于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用人单位予以承认,但是就是以各种理由拖着不支付,对此类案件,由于事实清楚,为了缩短劳动争议处理的时间,节约成本和精力,劳动者不必再走调解、仲裁,再诉讼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此外,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违法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均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处理。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发现案件属于上述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可以建议劳动者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以节省劳动者维权的时间和成本,使劳动者能在一个相对短的时间内拿到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从而解决其个人和家庭的生计等问题。但是如果劳动者对上述案件不愿意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仍坚持走调解、仲裁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能推诿。
本条是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实体法律相衔接的一个条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的法定义务,其中包括不得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对于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本法在总则中对这一制度再一次予以规定,并不是无意义的重复,而是有着以下的考虑:一是通过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直接处理,可以分流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把那些事实清楚,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件分流到劳动行政部门,由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样有利于发挥政府部门在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同时也增加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使得有限的劳动争议处理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二是有利于节约劳动者的维权时间和维权成本。由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直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等费用,可以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维护;三是可以化解矛盾,预防争议的发生。对那些事实清楚,双方对案件事实基本上不存在争议,只是得不到执行的拖欠案件,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的及时处理,可以避免由于长时间拖欠而导致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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