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反违章六条禁令(以下简称禁令)及相关工作安排部署,关注生命,关注安全,是集团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其规范劳动者安全行为,让劳动者参与安全管理,是集团公司建立民主法治环境的反映。作为集团公司依法治企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充分调动劳动者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安全生产的法治秩序,必将产生深远影响。纵观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章立制的历史,从角度,这次颁布禁令是一次前所未有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安全法律规范纳入企业管理
为保证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安全生产。在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从事危险作业应当持有作业所需的相关票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在劳动安全权利与义务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劳动者应当承担的劳动安全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守法遵章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石油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六条禁令将安全法律法规纳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形成企业安全管理法制化,是依法治企的必要基础。
明确安全管理法律责任
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违反规定,应当受到具体的制裁,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与道德、宗教和习俗等其他社会行为规范最主要的区别。由于文化传统等历史原因,德主法辅是人们行为的主导,法律责任的缺失使得法律的实施在一定意义上流于形式。明确法律责任,是法得以遵守的最根本保证。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法律形式。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相辅相成,劳动者在享有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履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禁令的行为,既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对其依法处于行政处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管理权力。劳动者违反禁令造成事故,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法定权利。
禁令关于相关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是对安全管理行为的完善,为依法治企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是适用于企业内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各种规则,也称为工作规则,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劳动规章制度既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同时也制约和规范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依据现行相关规定,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争议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鉴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首先,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其次,企业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布,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含义。需要强调的是,关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法律进行了重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即公司的规章制度由企业单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企业单方面决定规章制度的规定修订为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由企业与劳动者双方通过协商共同决定。概括而言,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应当依法具备下列条件: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应当公示。
因此,集团公司关于在贯彻落实禁令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禁令履行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的禁令以企业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集团公司关于禁令的实施的此项具体规定在公司安全管理的历史上,可以说是一项重大突破。也唯有此,企业的规章制度才能成为安全管理方面处理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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