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单位有自己的管理规定,从管理的角度看规定是必要的,但不能太“霸道”,否则就是“霸王条款”。南京一家贸易公司就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不许吃东西,严重的开除。上班吃东西是不应该,但也要看情况。像人家李萍,一个孕妇,经常要吃点东西补充体力,单位居然也将她解雇了。李萍自然不服,最后双方闹到法院。近日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单位不但不能解雇,还要延长李萍的劳动合同期限,另外赔偿人家的损失。
怀孕5个月上班时吃苹果竟被解雇
这家贸易公司的墙壁上贴着一张《员工管理规则》,其中有这么一条:工作时吃东西者,第一次口头警告,罚款10至20元;屡教不改者解雇。旁边的《计算机管理规定》写明,禁止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严禁玩电子游戏,违反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解雇。李萍2006年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7月31日,合同规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以及工作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萍没事的时候经常在办公室上网,偶尔也“斗地主”,但从来没被处罚过。2007年4月6日,李萍已怀有5个月身孕,经常感到饿,因此她常带些零食、水果到办公室吃。那天李萍掏出个苹果刚啃几口,就被老板看到了。老板说你怎么老是在工作时吃东西啊,我几天前也看到你吃东西了。我上次还看到你上网打牌。老板让李萍第二天就不要来上班了。
吃个苹果就丢了工作,李萍不服,于是找到仲裁委,仲裁裁决,贸易公司撤销解雇决定,恢复和李萍的劳动合同。这下贸易公司不服了,于是起诉到溧水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判单位撤销决定
不久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李萍辩称,她怀有身孕,只是带个苹果到单位吃,《劳动法》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进行了必要的保护,而且单位也没证据说她上班吃东西,上网打游戏,单位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她的权益,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规的规定。而贸易公司和李萍所签的劳动合同中,部分规定明显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属无效条款,该条款对李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贸易公司以所谓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作为解雇李萍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认为李萍违反了公司《计算机管理规定》,对此法院认为,即使李萍真的违反此规定,贸易公司也应按规定程序处理,不能直接解雇。法律还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本案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07年7月31日止,此时被告正处在孕期,到2007年9月3日,李萍已分娩一男孩,故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
由于贸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错误,故公司应当按照李萍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其在合同期内的损失,计算损失时间应从2007年4月7日起至2007年9月2日止。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贸易公司解除与李萍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合同期限延续至李萍哺乳期期满为止,贸易公司同时赔偿李萍6760元。
单位规章不能违背法律
玄武法院王庭长告诉记者,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肯定是符合其特点的,比如公交公司规定司机不许接触钱币,有司机用手将钱塞进了钱箱,结果却遭到处罚。这看起来不合理,但公交公司有他的道理,你司机大可以请乘客帮你推进去。而本案中的这家贸易公司,制定规章制度也没错,但显然程序错了,没按照规章制度,先对违反纪律的职工按程序进行处罚。很多单位只知道制定规章制度,却不知道有无违反。王庭长提醒,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在内容上不能和法律违背,二是程序上要民主,经过大多数职工的同意,三要有个公示过程。
现在有一些企业,管理很严格,罚款扣奖金是司空见惯的手段,更有甚者动不动就开除、除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单位制定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以约束员工,提高效率和战斗力,这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但是规章制度不能太随意,也不能根据老板的喜好随心所欲地来制定,否则就不是制度化了,还是人治。
有关法律规定,一个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首先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其次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还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最后别忘了,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像我们上面提到的案例,公司老板或者管理者制定规章制度太随意,还有些老板认为公司是自己的,把规章制度当橡皮泥一样随意揉捏。其实,要规范员工的行为,要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光制定出严厉的规章制度来也许并不能真正起到作用。何况,要制订一套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并不是一件很轻易的事。所以,还是希望一些老板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要考虑它是否合法,即使合法了,也要注意它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合乎特定环境、条件下人们公认的情与理。以人为本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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