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光百货有限公司认为营业三部主管季忻(化名)人际关系处理不佳,构成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将其解雇。近日,静安法院认为久光解雇理由不足,判决由久光支付季忻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600元,工资、加班工资和2009年未休年休假折薪计4797.30元。
久光:
员工工作失误辱骂上司
2005年11月,季忻进入久光百货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季忻担任该公司营业三部主管,月薪5000元。
2009年3月2日,久光百货向季忻出具警告书。警告书记载:“2009年2月28日,曾以口头通告方式要求你改善自己工作中的人际关系。今后如若再因你的行为,导致部门正常运营发生障碍,将给予严格处分。”同年7月9日,公司以季忻“工作多次失误,且不接受上司批评教育甚至辱骂上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自7月10日起,解除与季忻的劳动合同。到了7月10日,公司向季忻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6日,又向季忻送达了离职交接通知及退工证明。季忻的最后工作日为2009年7月9日。
员工:
严重违纪与事实不符
双方对该不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加班工资等发生争议。2009年8月5日,季忻申请劳动仲裁,最终裁决由公司支付季忻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600元;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折薪计4797.30元。
久光对劳动仲裁不服,于2009年10月12日提起诉讼。久光诉称,依据公司《员工手册》,季忻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季忻赔偿。
法庭上,季忻认为,公司诉称的自己存在严重违纪情况与事实不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
单方解约不符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提供了季忻2009年上半年工作表现考核表及2009年3月2日员工警告函,以此来证明季忻工作表现不佳,在处理人际关系方面存在欠妥之处,这不足证明季忻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及6月10日向季忻送达的员工警告函三份,季忻拒绝签字不予认可,公司也未再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警告事项,就以季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季忻间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上规定可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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