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司经理助理直接管理并有公司财务直接支付工资的上海户籍职工陈先生,却被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致有关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日前,闵行区法院确认上海一家具公司与陈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于日前作出家具公司支付陈先生工资差额1.8万余元,并为陈先生交纳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一审判决。
诉请未签约双倍工资
陈先生辞职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裁决未支持其主要请求。陈先生不服,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判令家具公司缴纳2工作期间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诉请。陈先生诉称,2008年5月20日,进入家具公司工作,被派驻吉盛伟邦虹桥店担任营业员。2008年8月起,担任业务员。2009年3月31日,离开家具公司。在家具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财务许先生或通过现金方式,或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其支付工资。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称经理助理为个体户
家具公司却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说在2008年5月至7月期间,陈先生经个体户秦先生介绍进入秦个人租赁的吉盛伟邦虹桥店担任营业员,秦先生对此也承认,故陈先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不服仲裁裁决,要求判令无需支付陈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00元,也无需为其补缴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存在劳动关系享待遇
经查明,秦先生在家具公司职务为经理助理。法院认为,陈先生与家具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争议的焦点,而劳动者的劳动给付行为是否受用人单位支配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根据陈先生提供的家俱购销合同,显示陈先生为家具公司的经办人。家具公司虽称,陈先生从事中介服务,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观点,难以采信。家具公司虽称,2008年5月至7月期间,陈先生在秦先生租赁店面工作,与家具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然秦先生却是家具公司的经理助理。根据原银行帐户显示,自2008年8月起至2009年1月期间及同年3月,家具公司的财务许先生按月向陈先生帐户支付款项。综上,有理由相信,陈先生自2008年5月20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向家具公司提供劳动,家具公司向其支付相应报酬,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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