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某系某公司职工,自2006年开始在该公司工作。从2009年开始,查某由于身体原因开始不停地向公司请病假。公司想要解除查某的劳动合同,但内部存有异议。有人认为,《劳动法》有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病假期间就是医疗期间,只要在医疗期间,单位就不能解除与查某的劳动合同。
评析: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之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个期限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有关。依据工作年限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到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本案中,查某在该公司工作未满5年,依照法律规定,其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的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因此,查某的医疗期应在6个月内累积休完。故本案中,单位能否解除同查某的劳动合同,关键是看查某休病假的期间是否超过了3个月。如果超过,单位就可以解除同查某的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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