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称属合同内容重大变更,酒店赔偿1000元
本报讯(记者唐红杰 通讯员王创辉、何飞)保安不满被调动工作地点,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安排工作被拒,遂状告酒店索要补偿,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劳动者属于“被迫辞职”,判决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
2008年8月,李某到某大酒店东莞分店担任保安,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3月,该酒店决定将李某调到佛山总店帮忙,李某也在《调动通知》上签字表示同意。不料,李某在前往总店上班的次日,又回到东莞分店,要求重新安排工作,理由是总店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与调动时承诺的不一致。分店拒绝了李某的要求,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李某于是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万余元。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酒店将李某从东莞分店调往佛山总店,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李某有权予以拒绝。因酒店的调动行为不合理,而且拒绝李某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的要求,应认定李某的离职属于“被迫辞职”,最终法院判决酒店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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