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陈某,女,27岁,于2008年2月1日入职广州某公司,职位是车间操作工,工资是1800元每月。2009年6月经医院检查已怀身孕,单位以其怀孕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于2009年7月5日通知其一个月后不用再来上班。陈某与单位协商未果,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哪些?
律师说法:
律师分析认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聘,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陈某在孕期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本案陈某因怀孕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未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是合法的,即使单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陈某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都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二、陈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广州某公司违法解雇陈某,依法应当支付陈某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
三、陈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孕期工资和赔偿费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本案广州某公司应当支付陈某孕期应得工资和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四、陈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一)生育医疗费;(二)生育津贴;(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五)男职工假期津贴。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本案陈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和其他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
五、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陈某哺乳期至婴儿一周岁期间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0%,作为陈某不能享受哺乳期待遇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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