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满十年,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该如何签订?

一、《劳动法》: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自动的,而是要“劳动者提出”,“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是劳动法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也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没有提出就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鉴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弱势群体,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异于自砸饭碗。《劳动合同法》不仅保留了“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还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由一种扩大到三种,并且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从字面上解释,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只要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么不续签,如果续签,就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因为从证据角度来讲,对于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只要其“提出”或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法律推定他提出的就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与他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拿出证据证明是劳动者提出的才能免责。《劳动合同法》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规定给用人单位,等于劳动者不说也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回到《劳动法》,劳动者提出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法理上讲,法律要求企业对十年以上工龄员工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具有自主性,权利随时可以放弃,如果员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也是允许的,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依附性,要劳动者提出,劳动者大多不敢,所以《劳动合同法》才有如此强硬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受到多方责难,这也是原因之一。2008年9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条款又有所放宽,该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才能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里,劳动者在某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续签劳动合同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提出”,又回到1994年《劳动法》的规定了。

四、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该谁提出?

中国的立法只根据形势的需要,缺乏严谨性,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就如此打架,部门规章之乱可见一斑。在不同地方,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该谁提出的举证责任也是五花八门,有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也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说到底,就是一个举证责任问题。笔者认为,按照法律适用原则,《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应该优先使用,而国务院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当其与法律冲突时,应排除适用。

在《劳动合同法》没有修订之前,笔者认为: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如果续签劳动合同,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该劳动者提出,不提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给人事经理一个警示,对于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如果他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也是允许的,但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是劳动者提出才能免责。与十年以上工龄员工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时,还必须另外签订一份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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