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生效后,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规定》第10条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2.案例列举
1.用人单位注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审理后,仲裁委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10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0元。裁决在送达15日后,双方都没有起诉。裁决书生效,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内容,劳动者就可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用人单位注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审理后,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6000元。此时,该仲裁裁决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那么劳动者可以在裁决作出后第3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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