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试用期”变成“贱用期”

近日一则“穗一企业实习生人数超正式员工”的新闻吸引了大众关注的目光。报道中,该企业正式员工仅有1100多名,而聘用的中专、技校的实习生竟多达1200多名。企业中的实习人员完成了很多工作任务,但是所得的报酬微乎其微。不仅如此,不少用人单位还会利用试用期来规避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又一届毕业生面临毕业,大量的准劳动者们开始寻找工作单位。由于就业压力日趋增加,大学生们对于薪酬的期望值逐渐降低,近年来甚至出现了“零薪酬”现象。部分用人单位就利用毕业生急于寻找工作的迫切心理,与劳动者签订“城下之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笔者提醒广大应届毕业生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避免被用人单位所利用。
试用期限有规定不能永远试用
案例:
2008年6月,小张与某科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小张试用期期间工资每月25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3000元。入职三个月后,小张被公司辞退。后小张向仲裁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超过期间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仲裁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其应该按照正式职工待遇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中,科贸公司与小张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为三个月的试用期违法,公司应该按照3000元的工资标准补足小张2008年8月工资差额500元。
法官解析:
由于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支付劳动者较少的工资,并且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实践中就出现了用人单位超长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了试用期,那么在超过法定期间的试用期就会被视为非试用期,用人单位要按照员工转正后的待遇支付工资,并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还要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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