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如果在起算点之后没有先申请仲裁,而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则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不过劳动者应向相关部门取得相应的投诉或调解的证明资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果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是属于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弥补金的用人单位通常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料理离职手续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但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弥补金经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应当支付经济弥补金,或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或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弥补金的劳动者即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将可能承担逾越仲裁时效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何谓 “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 ?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指有证据标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些规定实际上就是要确定一年的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但是具体确定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时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劳动争议事项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第一条之规定,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弥补金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的计算起点分两种情况: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对支付经济弥补金有承诺,用人单位到期未支付的则则用人单位许诺支付之日为起算点,但这种许诺需有证据证明,如协议书,欠条等 ;
没有承诺的情况下,通常则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起算点。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