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录音成为法庭认可的有效证据需要具备很多比较苛刻的要求,特别是录音谈话过程要清楚,内容要完整,坚持原始录音,不可重新剪切加工等等。
向阳区某饮食行业,解雇了一名员工,这名员工向向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弥补金。庭审中,企业所聘请的律师,当庭答辩说是单位并没有解雇该员工,该员工自己离职至今未归的由于单位解雇员工时,只进行了口头通知。员工手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结果败诉,后来起诉到向阳区法院,同样也是败诉。
那么,实践中,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得到解雇证明的时候,可以采取哪些变通的方法?员工应该如何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醒企业的 hr 要合法用工。企业在使用解雇书时,一定要写明被解雇人员姓名、所在部门、解雇理由和依据、各级领导的意见等,并及时料理退工手续,防止发生企业和劳动者不必要的损失。
《 劳动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法第 89 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出具书面解雇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遗憾的目前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在解雇劳动者时,故意或者无意的不提供书面的解雇证明,导致劳动者缺乏证据而失去了拿到经济弥补金的机会。
因此,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得到解雇证明的时候,应该有证据意识,可以采取变通的方法取得解雇的证明。建议方法如下:
一、工作交接单 / 离职交接单
单位解雇员工需要做一定的工作交接,包括填写相应的离职交接表(该表一般需要各个有联系的工作部分负责人签字确认)进行相应费用和薪资的结算,那么这些工作交接表或薪资结算自身就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劳动者可以依据这些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离职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3 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解雇、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员工在离职的时候,可以要求单位开据离职证明即可。但该离职证明必需包括离职原因(被单位辞退的或基本的离职事实。因为根据上述高院的司法解释,离职原因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需要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的
三、录音证据
录音对象应是公司主要领导,如法人代表或者公司实际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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