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被判双倍工资赔偿33万

汽车公司一名高管被辞退后,状告汽车公司索赔双倍工资33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市劳动仲裁委)日前裁决该汽车公司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双倍工资33万余元。裁决书下达后,汽车公司不服,起诉至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据成都市劳动仲裁委查明:梁某于2005年6月29日到四川中达凌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出任财务总监。2006年6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梁某继续在公司上班,但中达公司未与梁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去年12月15日,中达公司以梁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梁某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7420元。今年2月5日,梁某委托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苏长江向成都市劳动仲裁会申请仲裁时,出示的证据显示去年2月至去年12月,梁某在中达公司领取税后工资为330000.35元。因此要求中达公司支付双倍税后工资33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足部分5837.35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918.78元。
今年6月19日,成都市劳动仲裁委裁决中达公司一次性支付梁某去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33万余元。成都市劳动仲裁委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双方虽未续签合同,但去年2月到去年12月期间无书面劳动合同事实成立,因此中达汽车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另行支付梁某2008年2月到2008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33万余元。梁某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足部分,成都市劳动仲裁委不予支持。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