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辞职,过一段时间再聘用,让劳动者工作年限不连续以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行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想到了一招儿,先让劳动者辞职,过一段时间再办理入职手续,让劳动者工作年限不再连续,从而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合同法》对“连续”二字的含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导致了实践中“辞职”事件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考虑,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由于实践中“辞职”事件频出,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连续”二字做文章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为了堵住这个漏洞,有一些省市已经出台了地方性的指导意见对此进行约束。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六、“买断工龄”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正式颁布后,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买断工龄”协议,通过协议约定方式让劳动者工龄“归零”,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通常,用人单位“买断工龄”的操作模式为:与连续工作年限即将达到10年的劳动者签订协议书,对劳动者之前的工作年限进行“买断”,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在协议书中约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之前的工龄不予连续计算,以规避劳动者连续工作10年以上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否能够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呢?其实,我们只要分析一下《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就会发现用人单位这种规避方法是行不通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10年是一个客观事实,只要劳动者一直不间断地在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就一定会达到该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买断工龄”后,劳动者仍继续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工作年限仍会一直连续计算,根本无法“买断”。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买断”之前的工龄不予连续计算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当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样负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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