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于2006年高考落榜后,应聘到当地一家有名的企业工作。该企业通过对小李的笔试、面试和口试,觉得小李聪明伶俐,于是让他从事市场营销工作,并决定重点培养。企业先送他到某职业学校学习半年,学业结束后,又让他跟着老营销员实习一年。很快,小李掌握了市场营销的基本策略,成了一名出色的市场营销人才。企业经理王总看在眼里,喜在心上,为了留住精心培养的人才,企业于2008年1月与小李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委以市场营销部经理重任,月薪2800元,外加提成,小李每月都能拿到4~5千元工资。2009年6月的一天,小李得知企业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就这个问题和王总协商,但王总坚决不同意。王总的理由是,我们是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能保证工资就行了,参加社会保险不是我们的事,再说,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得多支出费用,必然影响企业的效益。小李见无法说服王总参加社会保险,就于7月10日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于次日离开该企业。
之后,企业先后三次书面通知小李回企业上班,但小李坚决不回来。王总非常着急,情急之下,想起了双方曾签订过劳动合同,到2013年才期满,合同约定,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企业于2009年8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30万元,赔偿各种损失10万元。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决驳回了企业的申诉请求。
《劳动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上述规定来看,所有企业,当然包括私营企业及其用工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除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约定承担违约金。因此,在企业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小李辞职不是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及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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