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未与单位签合同,辞职也可获补偿?

【媒体报导案例】:

未与单位签合同 辞职也可获补偿

我是某单位的职工,自2005年3月开始在该单位工作。2007年5月,因母亲生病需要我照顾,我主动辞职。2007年7月份,单位说我的技术好,非要叫我回去工作,于是我又回去了。
但是,直到现在,单位一直也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要求公司给我补偿?因为领导最近一直给我脸色看,我现在不想干了,想主动辞职,我怎么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向你支付2008年2月1日至今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在主动辞职后,于2007年7月又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到现在超过了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媒体所述报道会严重误导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以为以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也可以获得补偿,那就大错特错了。劳动合同法虽有许多新规定对劳动者更有利,但是对由于个人原因辞职的,并未规定可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只限于以下情形,不包括个人原因辞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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