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导案例】:
女工图自由竟不愿签劳动合同专家:等于放弃权利
“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特此证明。”杨浦区大桥街道一家餐饮店职工为图“来去自由”,竟然立下字据,声明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昨天,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职工主动不签合同等于自己放弃9项权利。
只为来去自由拒签劳动合同
杨浦区大桥街道总工会副主席贺志民最近在普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状况时,在一家餐饮店内发现了一纸奇怪的“证明”,这纸“证明”与一叠劳动合同文本放在一起,纸上有短短一行字:“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特此证明。王××,×年×月×日。”第一次看到这份“证明”,贺志民实在想不通:从来都是企业老板不想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怎么会有倒过来的事?
经调查,贺志民得知这名员工是安徽来沪的打工者,她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最主要的原因是想来去自由。但是,由于单位惧怕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有关部门处罚,要求女工立下字据说明情况,于是才有了这张奇怪的“特此证明”。
餐饮业职工跳槽频率比较高
记者调查后发现,餐饮行业中不想签合同的员工非常多,不签的理由只有一个:“来去自由”。
对许多外来打工者来说,到上海找的第一份工作往往是餐饮业。一是餐饮行业门槛较低,农民工放下镰刀很快就可以拿起菜刀;二是餐饮行业的岗位始终多于求职的,许多酒店的招聘红纸一年365天有340天张贴着;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大多数酒店包吃包住,农民工到餐饮业工作可以很快找到落脚点。
但是,当员工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他们会发现自己的薪水比较低,一旦有其他酒店给出略高的工资,他们就想立刻跳槽,这时候,合同成了制约。记者在本市多家餐饮店明察暗访后发现,餐饮业的员工对签合同的要求最低,员工跳槽的频率在全市所有行业中最高。“我们一共40多个岗位,一年中竟有100多名员工‘进进出出’。”一家知名连锁餐饮企业老总告诉记者。
职工不签合同企业不能聘用
员工不签合同,对自身的损害有多大呢?记者采访后了解到,不签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9项条款都无法确立,职工等于自动放弃权利。
有关劳动法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如果职工不愿签,那么合同中应当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9项条款也无法确立,这就意味着劳动者自动放弃权利。据记者了解到,许多餐饮店老板由此而拒绝为此类职工缴纳综合保险。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原则上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合同,如果是职工自己不愿签,企业不能聘用职工。”专家称,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是一种保障,也是一种制约,对于相对弱势的员工来说,合同体现更多的是一种保障。为了小利益而放弃大利益,显然是不值得的。此类奇怪的“特此证明”也表明,提高职工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已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一环。
【律师点评】:
员工不签合同,是否会导致《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9项条款都无法确立,职工等于自动放弃权利吗?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做这种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员工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其相关权利并不会因此而丧失。比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均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样可享受。劳动报酬有最低工资的保障,社会保险是劳资双方共同的法定义务,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强制缴纳,与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无关。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均有相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也得遵守国家的劳动标准。所以,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说,无劳动合同与有劳动合同并无多大区别。
在《劳动合同法》环境下,员工流动已经是非常自由,劳动合同并不能制约员工的流动,员工提前30天通知也可无因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大可不必如此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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