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老师体罚孩子,幼儿园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老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双方官司一路打到二审,幼儿园拿出了孩子们模仿老师体罚的视频资料。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双方毋须恢复劳动关系。
体罚孩子
2007年8月,李萍(化名)进入徐汇区某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2008年11月19日,幼儿园以李萍存在严重体罚幼儿情况为由,书面告知其自次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当月28日,幼儿园再次向李萍发出书面告知,并从当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李萍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李萍的请求。幼儿园不服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视频证词
一审中,幼儿园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李萍存在体罚幼儿的事由,幼儿园败诉。幼儿园提起上诉。二审中,幼儿园补充了几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该园几名幼儿描述李萍体罚小朋友的视频资料,同时申请3位老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由于李萍本人同意幼儿园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质证,因此法庭当庭播放了视频资料。视频中数名李萍班里的幼儿纷纷指认李萍曾经有抽打幼儿耳光等行为,并进行了模仿和演示。
二审改判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视频中幼儿的行为举止非常自然,发言内容也未超过该年龄段儿童的一般认知范畴,故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3位老师所述证言与视频资料相互补充,足以证明李萍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体罚幼儿的行为。李萍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准则,也违反了幼儿园制定的规章制度。于是改判幼儿园不与李萍恢复劳动关系,幼儿园不支付李萍2008年11月考核奖650元。(通讯员 敖颖婕 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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