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后带走公司商业秘密,并提供给新就职的公司使用。4月19日,市法院发布了这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跳槽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到新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与新公司一起赔偿原单位10万元。
原单位:员工跳槽带走“秘方”
沈阳大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芝麻软糖的企业,成立于1997年。经过长期的摸索和试验,他们研制出了完整的生产芝麻软糖的工艺流程及专用设备,并将其列为商业秘密。从2004年11月开始,他们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其生产技术相近的产品,生产厂家是沈阳宝仁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而其雇佣的负责生产的技术人员正是来自大成公司,包括车间主任、总工程师等一共21人。
大成公司认为,公司与这些跳槽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签有保密条款,但其违反五年内不得将公司商业秘密转让或泄漏给任何人的约定,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泄漏给宝仁公司,造成宝仁公司利用大成公司技术大量生产、销售芝麻软糖。大成公司要求宝仁公司和跳槽员工立即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
新公司:产品是我们原创
宝仁公司辩称:大成公司所称的生产工艺及专用设备不构成商业秘密,不具有任何技术含量,且保密措施根本不足以让他人知道所诉争的信息为秘密信息。宝仁公司生产芝麻软糖系列产品是以市场上销售已久的同类产品为研究对象进行反向研究而自行研制的产品,并没有侵权。
跳槽员工胡某辩称:他在原单位任熬糖车间主任,2004年11月离开原单位,后到宝仁公司工作,任制糖车间的生产厂长。他根本没接受过保密教育,也没有见过保密制度。虽然在劳动合同中设定了保密条款,但没有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施和内容。故请求驳回原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院:侵权者共赔10万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技术鉴定,大成公司有三项技术信息为非公知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大成公司为此制定实施了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约定了保密条款,但胡某、杜某却违反约定,向宝仁公司披露或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宝仁公司利用大成公司职工已有的技术进行芝麻软糖的生产,明知或应知上述个人所使用的技术信息中包括大成公司的技术秘密,仍获取并使用该技术秘密,属侵权行为。其他跳槽员工因只与原单位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未约定保密条款,且约定的竞业条款无效,而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宝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杜某、胡某、沈阳宝仁食品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侵权
跳槽者与受益者共担责
市法院民四庭庭长樊志军告诉记者,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如何保护好商业秘密,避免员工跳槽时带走商业秘密,是所有企业管理者必修之课。只有明确企业拥有的技术信息内容,向企业员工明示信息范围,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技术信息才能作为商业秘密给予保护。
作为企业的员工,在知悉企业技术信息后,应遵守保密义务,离开本企业时,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同业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技术信息,与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 (沈阳日报 记者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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