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市民李晓所在公司称他在合同期内违约,让李晓支付违约金5万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法,裁定李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自己培养人才,选拔公司里的优秀员工出去参加学习和培训。为了避免人才学成后就“远走高飞”的尴尬,“服务期协议”被应用得越来越广泛。人才经培训后,都要跟公司签一份服务期协议,以此回报公司的培养。然而在现实中,有很多在服务期违反约定的情况发生,本期的“职工法律援助在线”专栏将向您解析,一旦劳动者在服务期违约,到底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违约金?
案例 服务期干私活被发现,公司索要5万违约金
2008年1月,李晓应聘到一家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从事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工作。公司和李晓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李晓业务能力很强,工作非常出色。2008年5月,公司出资2万元派送李晓到北京参加了为期1个月的办公应用软件开发专项培训。李晓回到公司后,公司立即与他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李晓的服务期为2年(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如违反服务期的约定,需赔偿违约金5万元。
李晓的出色业务能力,渐渐在业内小有名气,找他帮忙的人越来越多。2008年11月,公司发现李晓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的办公资源从事非公司分配的软件开发工作。公司领导向李晓郑重作出口头警告,其干私活的行为已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再发生此类行为,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晓向公司领导递交了书面检讨,表示会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然而,在接下来的一个月里,李晓时常在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公司经调查了解,发现李晓在为公司工作的同时,还在继续从事为其他公司不定期地设计软件的工作,并接收其他公司的报酬。当公司再次向李晓指出其违纪行为时,李晓没有抗辩,而是直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了同意李晓辞职的决定,但要求他支付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5万元。李晓拒不支付。
裁决 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公司付出的培训费
李晓的态度让公司无法接受。随后,公司向辖属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李晓向公司支付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5万元。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此案时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李晓为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表现出色,公司向其提供了计算机软件开发方面的专项培训,花费培训费2万元,因此李晓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高出培训费的部分无效。由于李晓与公司约定的服务期为2年,其在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半年的服务期协议,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最终裁定李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
律师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数额上法律有说法
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王庆云在解析此案时谈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各种各样,但只要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就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有三层含义:其一,只要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花费了多少,劳动者违约后向其支付违约金时也不应超过所花费用的数额。其三,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与用人单位花费的培训费用应按一定比例分担。比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花费了2万元,约定的服务期是4年,那么,每年应当分担的服务费就是5000元;如果劳动者在培训后工作了2年违约,这时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剩余2年的费用1万元。
在此,王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只有在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情况下,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大连晚报 记者 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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